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355号
起诉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区与和融路交汇长春证大立方大厦1#2#3#4#楼601号。
2020年12月23日,本院收到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服务费697900元整(大写:陆拾玖万柒仟玖佰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本金6979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签订的《吉林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经本院明确告知后,原告仍继续向本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洪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