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农业农村局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执保293号
申请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英霞。
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姜顺。
申请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农业农村局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31310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农业农村局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农业农村局名下的银行存款331,310.00元。
以上冻结期限各一年。
保全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洪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