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5民初2268号
申请人: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292478XN。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美佳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南环路2011号8号楼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493280273H。
法定代表人:秦学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美佳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