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26民初1458号
原告: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管清敏,经理。
原告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