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26民初1052号
原告: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图县新合乡十骑村。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