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2民初22号
原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1MA141TRW0J。
住址:通化县快大茂镇开元世纪城9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身份证号:×××,电话号码:15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9XXXXXXXX)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35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