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2民初22号

原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1MA141TRW0J。

住址:通化县快大茂镇开元世纪城9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身份证号:×××,电话号码:15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9XXXXXXXX)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35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