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02民初2431号
原告: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74811878B。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55XXXXXXXX
被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1MA141TRW0J。
法定代表人:张某2,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电话号码:150XXXXXXXX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