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西安新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
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6民初3590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邱阿甲,系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新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占勤,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万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西安长安热力
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被告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占勤以及被告西安长安热力公司委托代理人袁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
11
月份自己向被告西安新领秀物业
公司缴纳了
2018
11
15
日至
2019
3
15
日期间的冬季采暖费
2282.88
元,但供暖后室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
18
摄氏度,为此自己和两被告多次协商,截止
2019
1
18日经测温最高房间温度为
15.6摄氏度、最低房间温度为
12.1摄氏度,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两被告退还
2018
11
15
日至
2019
1
15
日的热费(采暖费)共
1141
元。

被告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公司服务原告小区的物业属于事实。2018
年供暖后,
6A
楼居住的原告等住户反映其室内温度不达标,自己物业公司即及时查疏管道,同时联系被告热力公司来解决问题,自己公司就此尽到相关服务职责。针对原告反映的供热不力,自己公司认为原因较多,先是热源没有提前到,后热力公司并网造成温度不达标,还有小区供热管道老化等因素。现自己公司仅是代收热费,且已将代收的
90%以上的费用都交给了被告热力公司,故退费和自己物业公司无关。

被告西安长安热力公司辩称,原告小区不属于直管到户服务,自己公司接到投诉就及时进行了排查,经查公司进水的流量、温度都够,温度不达标问题是多方面的,有住户将暖气片私自改装为地暖、小区供热阀门装反了、二次网水力失衡等原因,另外供热条例规定热费不全退,原告要求的两个月时间过长,自己公司仅同意退热费按三天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8
11
月被告西安长安热力公司与被
告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签订春天花园小区供用热力合同,
约定用人地为府东一路
320
号即春天花园小区,时间为
2018
-2019
年采暖季,用热的对象为春天花园的小区住
户,每平方米采暖费按政府规定为
5.8
元。原告居住该小区
6A
号楼
1
单元
11206室,于
2018
11
12
日向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缴纳了
2018
11
15
日至
2019
3
15
期间的冬季热费
2282.88元。正式供暖后,原告感到室内温度不够即向被告物业及被告热力公司反映,物业公司进行了检查,热力公司也进行了排查,原告管道畅通,但原告室温仍未达标,为此原告等人又找政府部门反映,后热力公司加大了流量。另查明,2018
12
月被告热力公司将热源并网;2019
1
18日在原告等人的多次反映下,被告对原告室温进行了测量,原告客厅温度为摄氏
15.6
度、卧室为摄氏
13.3度、
12.1
度、14.5度。现原、被告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诉称内容。审理中,被告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又主张被告热力公司是供热的主体,温度不达标是热力公司小马拉大车生产能力不足;地暖比暖气片供热效果更好;柱塞阀接反不影响流量,故自己公司对供热不达标没有责任。被告西安长安热力公司又主张自己公司和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和原告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自己公司不直接退费给原告,另外退费应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的规定计算。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用户室内温度测量记录单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西安长安热力公司虽与被告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签订供热合同,但合同内容中约定的供热对象为原告等住户,原告系实际用热人,被告西安长安热力公司为供热企业,双方构成事实供热关系,现该供热企业对原告等住户在室温不达标上其没有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而造成,在此情况下,依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的规定,供热企业应承担退费责任,故被告西安长安热力公司应退还原告热费。具体室温不达标的天数结合
2019
1
18日测量结果,原告要求退还两个月热费,予以支持。具体退款额应根据
2019
1
18日测量的最低温度低于14度的结果,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去除30%的基本热费后全部退还即799元(2282.88÷2×70%)。另外原告与西安新领秀物业公司仅为物业服务关系,且物业公司对供热管道尽到保持畅通等服务职责,据此原告要求其退款,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退还原告***20181115日至2019114日热费(采暖费
)799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新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热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西安市
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员陈国栋

二〇一九年五月
十四日

书记员
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