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3378号
原告: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王小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嘉辉,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钢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宁,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万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负责人:王玖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妮,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被告西安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9元,减半收取4429.5元,由原告原告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