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4087号
申请人: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877.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以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502877.78元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877.7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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