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1006号
原告: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景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甘涧峪村村委会西300米。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原告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