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财保2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包家场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79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万元和查封了担保人游世界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XX二路XX号X幢X号房屋。申请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申请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万元的冻结和担保人游世界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XX二路XX号X幢X号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