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财保1号
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街道大园子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E5X7Y0K。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重庆市南岸区南岸区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580.39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580.39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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