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热扎克·某某提、某某塔尔·肉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826民初136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 原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原告:***,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5.26元,减半收取计3,90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