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6445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松林路111号8幢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229821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15号五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2576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禾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3号28-5,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80840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禾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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