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6财保332号
申请人:***铸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办事处322省道南侧大**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聊城市***。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花大道与句阳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铸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铸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铸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