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6号1号楼1单元10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濮阳市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振兴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河南创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濮阳市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6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一、被告濮阳市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创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创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负担2600元。濮阳市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创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4日、2019年5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3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9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走访,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尚有本金10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未执行到位。2019年5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当面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