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辉县市佳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6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82民初12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辉县市佳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文昌。
法定代表人孙志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辉县市佳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屈玉飞
审 判 员 崔秀芳
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