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4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3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730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0606民初373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2265.49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28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6978.44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在多个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其多个账户存在被多个法院冻结的情形。 2.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广东顺控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有到期应收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向该单位发送协助通知书,反馈为: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的工程款尚未到期结算,具体金额未知,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工程款已被外地法院冻结,现暂无款项。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工作人员曾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将被执行人的和解方案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不予同意,和解未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092060.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