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9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P98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安路15号2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012104。 法定代表人:***。 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98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账号7443********内的银行存款1264888.84元(实际冻结903.19元)。现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账号7443********内的银行存款1264888.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