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3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P98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境经济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28号万达广场4、18号楼15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061480765G。
法定代表人:***。
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支行账号2015********的银行存款1572365.86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支行账号2015********的银行存款1572365.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