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193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60577784637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782004005H。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樵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P985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申请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36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36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6.8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社区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