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2031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3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167号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0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属主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