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财保95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和平小区18栋6单元2楼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园南路71号银都大厦B座11层1104室。
法定代表人:乔建政。
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吉0202财保95号民事裁定,冻结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126元。该裁定已于2019年11月11日执行。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12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466元,由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