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财保95号
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政。
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126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内蒙古优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126元,冻结期一年。
案件申请费1466元,由申请人吉林市洪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