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物资车辆设备总公司公司合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段店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甲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物资车辆设备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萍,总经理。
申请人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物资车辆设备总公司买卖机械设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市经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建设物资车辆设备总公司所欠原告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二十八万二千元,于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前付三万元,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付三万元,于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前付五万元,同年五月三十日前付五万元,余款十二万二千元于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前付清。二、被告如逾期一次,原告即有权对被告剩余欠款总额于逾期次日始申请全额执行,被告同时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五万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因河南省建设物资车辆设备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物资车辆设备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物资车辆设备总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并于2020年11月10日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