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思迪讴机械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初90号
原告: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段店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08183
法定代表人:孙甲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召奇,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讴机械销售中心,住所地日照市东区香河街道丹阳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L732X0E。
负责人:孙绪龙。
原告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讴工程机械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4.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56年9月,主营混凝土搅拌站(楼)、搅拌运输车、泵、泵车、砂浆搅拌站(楼)、起重机等建筑机械,沥青、稳定土拌合设备等筑路机械,破碎、筛分、制砂等矿山机械,固体物料输送机械,废物处理设备等环保机械,隧道专用设备,上述机械设备的整机及配件研发、制造、销售、租赁、安装、维修改造、技术咨询服务等。原告在市场和客户中享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原告多年的技术创新积累了丰富的设计经验和技术开发资源,拥有5大类176余版产品,是“”“建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机械配件“弧衬板”,未经许可,不正当地使用了“janeeo”与原告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标识极为相似的商标图案,并标有“建友机械配件”“生产地址:济南市段店南路268号”等。被告实施的系攀附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的行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商业性经营侵权商品,让人误以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误导消费者,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被告日照市东港***讴机械销售中心已于2021年2月22日核准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因被告已注销,其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裁定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李宜全
人民陪审员  邹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闰婷
书记员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