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6019号
申请执行人: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段店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孙甲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空港翔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展览馆209室。
法定代表人:侯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空港翔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7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经双方确认,上诉人长春空港翔辉建材有限公司欠被上诉人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4万元;二、上诉人长春空港翔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至10月,每月30号之前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25万元,因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被上诉人交纳,余款货款19万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诉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四、上诉人未按上述协议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额履行,被上诉人有权按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长春空港翔辉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执行人名下长春空港翔辉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94.85元,已扣划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长春空港翔辉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长春空港翔辉建材有限公司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并于2022年2月23日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绪晨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