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万联兄弟管道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段店南路268号。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万联兄弟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万联兄弟管道有限公司买卖机械设备贷款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槐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万联兄弟管道有限公司买卖机械设备贷款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1728.11元,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1974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728.11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60245.8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广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