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3民初18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校园路**,农民工,现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195MA6T3XX35R。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
原告***与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索南曲吉
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斯曲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