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多县扶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4民初180号
原告:安多县扶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藏那曲市安多县。
法定代表人:吴玉雪。
委托代理人:吴方全,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现住安多县。
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峰。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大邑县董场镇,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安多县扶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5月19日登记立案后,于2021年8月5日原告安多县扶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多县扶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多县扶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34.6元,依法减半后,剩下的1,467.3元由原告安多县扶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旦增德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拉姆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