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8民初248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3XX35R。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扎西曲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达瓦珍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