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528民初49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洗*****4组人,职业不祥,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职业不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北环路8号香缇湾花园12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日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诉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