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昌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与济南如芷芳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2575号之三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624J。
负责人:***,行长。
被告:济南如芷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2-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7721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辰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3号楼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992107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被告:***,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诉被告济南如芷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辰昌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如芷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辰昌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0元,减半收取68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