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4财保12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北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建三江洪河农场公路养护职工住宅楼11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泽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园艺小区83号楼02**05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北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泽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黑龙江泽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财产转移,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泽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支行账号为1243********的存款36970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人***名下坐落于七星农场整体搬迁(危房改造)安置住××期××#楼××**××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码为黑(2023)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和担保人***名下坐落于××社区××委××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码为黑(2023)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泽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支行账号为1243********的存款3697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转账等,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七星农场整体搬迁(危房改造)安置住××期××#楼××**××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码为黑(2023)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等,查封期限为一年;
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社区××委××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码为黑(2023)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等,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2,368.5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北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