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1188号
原告:庄浪县恒源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良,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荣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庄浪县恒源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庄浪县恒源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庄浪县恒源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庄浪县恒源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军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