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6717号
原告: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梁荣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银川好美坊礼仪庆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文秀梅,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马丽娟,系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美好坊礼仪庆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被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看守所,且因疫情原因,暂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被告**的诉讼权利无法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路 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