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02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家运天城3期9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3XRWO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