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经济开发某某木材经营加工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民终232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凯里经济开发***木材经营加工厂,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鸭塘街道***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0MA6DK76H3U。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古蔺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家运天城3期9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3XRW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凯里经济开发***木材经营加工厂(以下简称:三祥加工厂)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宸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祥加工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三祥加工厂一审的全部诉请;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对***、**、仟宸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1、***与***属于合伙关系,才会在合同上签字共同偿还三祥加工厂的货款,***应对所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是案涉工程分包人,与***系分包关系,三祥加工厂提供的木材是用于**的工地。**之所以在合同中承诺“2019年5月30日前在130万元以内扣除已付款剩余所欠三祥加工厂货款先付清”,是因为**认可收到三祥加工厂提供的木材,认可加入所欠三祥加工厂货款的债务。从**2020年3月、2020年9月的通话录音,能证明***仅仅是**的代表,实际还款人就是**。**应对所有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实际上**挂靠仟宸顺公司分包工程,**、仟宸顺公司均是案涉工程的分包人,也是三祥加工厂提供木材的实际使用方,仟宸顺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一审法院未追加业主方、总承包方参加诉讼,遗漏当事人。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不承担责任,由***、**、仟宸顺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从**处承接了木工班组的工程,***与**系分包工程关系,但案涉木工班组的工程由于客观原因由**聘用劳务人员施工,***代表**与三祥加工厂签订了购买模板、方条采购合同协议,三祥加工厂提供的模板、方条是由**使用,**系实际购买方以及实际使用人,**在上述采购合同协议中的承诺以及签字说明了**作为实际责任人的客观事实。另,**作为工程转包人,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作为工程转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系与***合伙案涉工程的实际合伙人,***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了与***承担连带还款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未注明仅对2019年3月18日前所欠的货款承担还款责任,而是对所欠三祥加工厂所有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知一审法院从何而来的***只对2019年3月18日前货款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查认定事实错误。3、仟宸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是***提供木材的实际使用方,仟宸顺公司也以实际行为支付了部分货款。仟宸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转包人,并不是代为履行而是履行属于自身的义务,应对本案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实际是**采购案涉模板、方条的代表,最终的付款责任方为**,为减少诉累,应直接认定**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免去***的付款责任。综上,一审判决未认定***、**、仟宸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以及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仟宸顺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免去***的责任。 三祥加工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欠款849435元及资金占用费用(以84943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费用为2973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3.85%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的费用为21802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6日,三祥加工厂(供货方、甲方)经营者***与***(采购方、乙方)签订《模板、方条采购合同协议》(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凯里市畅达国际广场C1地块1.2工程地点:凯里市西出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事项如下:1、模板:7层,质量:2级,单价¥32.00元/张,总张数37500张,合计¥1200000.00(贰佰贰拾万元)。2、木方条材质保证松木,规格:2米*3cm*8cm,单价¥6元/条,方条总数:175000条,合计金额¥1050000.00元(壹佰零伍万元)。……4、进场材料,是由甲方送到工地指定地点堆放好,吊放机械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指挥堆放完成。5、合同签订后,协议三天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订金¥400000.00(肆拾万元),春节开工后,乙方按照协定,第二次预付甲方货款¥300000.00(叁拾万元)。6、剩余材料款项就该工程12栋工程封顶后,全款付清(该工程完成一期)。7、以项工程付款材料款的最长时限为农历2019年5月端午算请(如有什么问题双方协商)。……”合同签订后,三祥加工厂陆续向约定的地点供应模板、方条等材料。截止到2019年3月18日,三祥加工厂供应货物的款项为824776元。截止到2019年5月30日,三祥加工厂供应货物的款项为1329232元。 《购销合同》最后一页前一部分手写内容为:“所有货款总数减去已付货款,所欠货款2019年5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3月22日予以签字。2019年3月18日,**在《购销合同》最后一页手写的内容为:“注(2019.5月30以材料商家在130万以内减去以付款所欠部从木工班主先扣付清材料商)”同时,**在该段文字下面标注“同意”。 ***分别于2019年3月10日、3月19日***加工厂支付货款19万元、5万元,加上之前所支付的货款,***于2019年3月22日前共***加工厂支付货款62万元。仟宸顺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5日、7月12日***加工厂支付货款40万元、40万元。**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8月31日***加工厂支付货款9万元、20万元。 2020年1月22日,******加工厂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送畅达C1地块、木方、模板共96单,现金2559435.00元大写贰佰伍拾伍万玖仟肆佰叁拾伍元,以支付171万(壹佰柒拾壹万元),下欠849435.00(捌拾肆万玖仟肆佰叁拾伍元),欠款由仟宸顺劳务公司代***、***支付。”该《欠条》欠款人中的“***”字样系***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三祥加工厂经营者***与***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同时,***以出具《欠条》的形式与三祥加工厂对最终的货款进行结算,故***应对三祥加工厂主张的货款849435元承担支付义务。另外,三祥加工厂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用性质上属于逾期付款损失,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中部分损失计算标准不够准确,该院将该项费用调整为50159.75元(849435元×3.85%×1.5÷365天×211天+21802元),该费用也应由***承担。 关于***、**、仟宸顺公司应否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上述三被告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就需要对***、**在《采购合同》中最后一页签字行为以及仟宸顺公司支付部分货款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根据《采购合同》最后一页第一部分手写内容的表述,***的真实意思是自愿加入到债务中,即自愿与***一同对2019年3月18日前尚欠的货款承担还款责任。从**在《采购合同》中最后一页所做的表述看,基于其与***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所表达的真实意思是自愿代******加工厂履行一定的还款义务,且也***加工厂支付部分货款,可认定为代为履行行为。同理,仟宸顺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加工厂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仍可以认定为代为履行行为。通过以上对三被告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在截至2019年3月18日尚欠的货款20477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与仟宸顺公司无需对欠付的货款承担继续支付的义务,但结合截至2019年5月30日所产生的货款金额及已支付的货款,***应承担的还款义务已由**与仟宸顺公司代为履行,故***无需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凯里经济开发***木材经营加工厂支付货款8494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0159.75元。二、驳回原告凯里经济开发***木材经营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对处理本案无意义,本院不再组织当事人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在一审庭审中,审:被告1(***)和被告2(***)是什么关系?被告1(***):合作关系,在案涉工地做的木工分包。被告2(***):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仟宸顺公司是否要对三祥加工厂的木料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1、《模板、方条采购合同协议》是***作为采购方与三祥加工厂签订的,三祥加工厂是供货方,***是采购方。三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提供模板、方条等木料后,三祥加工厂诉请要求***支付尚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于法有据。2、一审庭审中,***认可其与***是合作关系,在涉案工地做木工分包。结合***、***在三祥加工厂持有的《模板、方条采购合同协议》最后一页尾部签字承诺:“所有货款总数减去已付货款,所欠货款2019年5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的事实,能够认定***与***系合伙关系,合伙从**处分包木工工程。***与三祥加工厂签订《模板、方条采购合同协议》采购模板、方条用于履行合伙分包的木工工程,所产生的债务属合伙债务,三祥加工厂、***诉请要求***对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3、**将涉案工程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实施,所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履行合伙事务采购木料而签订的《模板、方条采购合同协议》所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仟宸顺公司不是《模板、方条采购合同协议》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三祥加工厂、***以**、仟宸顺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分包人为由要求**、仟宸顺公司对***因采购木料所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从**在《模板、方条采购合同协议》最后一页尾部签字“同意”的内容“2019年5月30以材料商家在130万以内减去以(已)付款所欠部从木工班主(组)先扣付清材料商。”看,仅能说明**同意将木工班组的工程款先扣付给材料商,并不能证明**本人同意加入承担涉案木料货款的支付义务。**、仟宸顺公司曾直接***加工厂支付部分货款,但结合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考量,得不出**、仟宸顺公司自愿加入了***所负的木料货款债务。综上,三祥加工厂、***诉请要求**、仟宸顺公司对***采购木料所负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祥加工厂、***诉请要求***对***采购木料所负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三祥加工厂诉称本案遗漏业主方、总承包方参加诉讼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尚欠的货款849435元有双方结算形成的《欠条》佐证。对于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一审判决计算的标准及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三祥加工厂、***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凯里经济开发***木材经营加工厂连带支付货款849435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50159.75元。 三、驳回凯里经济开发***木材经营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0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0元,由凯里经济开发***木材经营加工厂负担10000元,由***、***负担156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 惠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