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273号
申请人:贵州永久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外环路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家属区3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6770775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家运天城3期9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3XRWO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贵州永久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永久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32000元。申请人贵州永久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1210409390125463478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永久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以确保申请人以后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诉讼案件的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贵州永久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各大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13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1180元,由申请人贵州永久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