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480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杨丽,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1234830。

委托代理人:罗莉,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72518。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二段**楼竹海商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MA643X9T2P。

法定代表人:梁永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责任限额为135000元,保单号:PZPP2051012110000000802)作为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