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1121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中建八局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R90K185,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念国。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经审查,本院此前已受理原告中建八局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2021)苏0113民初11135号;两起案件均是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应并入前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苏0113民初1113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李涛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瑞
书 记 员 吴绮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