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14419号
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1082031809614。
法定代表人:王长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永红(特别授权),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小平(特别授权),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负责人:王坚毅。
被告: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0118084183480N。
法定代表人吴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元935元,由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原
人民陪审员 钟其凤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