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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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271民初6705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三亚市吉阳区。
被告海南安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春光路19号兴榆新村小区2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苏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安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安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59310.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6日受雇于被告在海南省三亚市做工程资料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截止2021年5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9310.3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无履行还款的诚意,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程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安程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担任资料员岗位,试用期工资为65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7500元/月,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被告安程公司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向原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转正后工资为7500元/月,500元补贴,共计8000元/月。因被告安程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原告***于2021年5月16日离职。之后,原告***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安程公司支付其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工资44000元。市仲裁委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22)第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安程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6000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三劳人仲裁字(2022)第99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在被告安程公司工作时间有多久。二、被告安程公司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资59310.3元。
关于原告***在被告安程公司工作时间有多久的问题。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入职被告安程公司,从事资料员工作。被告安程公司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2021年5月16日还继续为被告安程公司提供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安程公司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原告***接受被告安程公司的管理,为被告安程公司持续性提供劳动。被告安程公司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且支付的方式具有稳定性和周期性。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安程公司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被告安程公司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资59310.3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安程公司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月工资为7500元/月,500元补贴,共8000元/月。被告安程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未发放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安程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53885.05元((6月×8000元/月)+(8000元/月÷21.75天)×16天=53885.05)。鉴于原告***在仲裁阶段主张拖欠工资为44000元,本院予以照准,故被告安程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4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安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工资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安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