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6196号
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彭震,经理。
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雪
书记员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