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515号
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601D。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浪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冉、张民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浪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浪潮公司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浪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未提交《加班申请单》或其他加班审批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主张系估算,其计算方式无依据。为维护浪潮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辩称,对浪潮公司的起诉不予认可,浪潮公司存在强制***加班的事实。依据***提交的证据,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费共计为111271.12元,实际应支付的加班费应高于该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招聘主管岗位工作,***每天为浪潮公司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职期间,其工资标准为:2018年5月为5000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为5500元/月,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为6500元/月,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为6660元/月。
二、浪潮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载明:“4.1工作时间:日常周一至周五……4.2实行每日8小时标准工时制度(轮休值班除外)每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5.5加班:5.5.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需向直线经理提报书面或电子的《加班申请单》,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生效……5.5.3批量加班的情况下,可由部门考勤管理员汇总并审批后提交《加班汇总备案表》,统一进行加班审批和备案……6.1实行上、下班打卡的管理制度。打卡考勤使用考勤机打卡、HCM打卡”。
***工作群【COE-招聘班(济南)】2018年5月22日信息显示:“还有,这个月周六固定上班,玉璠发通报”“包括6月”。2018年9月7日信息显示:“9月每个周六固定上班,公司对整体的招聘非常不满,要分析大家的加班数据。咱们再冲一个月,大家辛苦、同甘共苦!”2019年3月4日信息显示:“另外,3月每周六固定上班,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上个周六就看到晓达和史晴在。”2019年3月22日信息显示:“各位,为追赶招聘进度,本月后续每周六正常上班”“后续固定下来编制满足率低于70%,周六固定上班,HR要考虑业务诉求,有事可请假,工作时间可不用按照正常上班时间。”
2019年7月15日,杜平通过邮箱下发通知:“本周起,每周六固定上班……”
2019年7月22日,徐倩倩发送通报显示:***7月20日加班6.1小时。
2019年8月1日,徐倩倩发送通报显示:***2019年7月27日周六延时8.28小时。
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6日***、杜平、徐飞鸿等邮箱往来显示: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参加苏州专项招聘出差。
浪潮信息招聘群2019年8月23日信息显示:“招聘,周六继续冲刺,固定上班。”
招聘主管工作群显示2019年9月6日信息显示:“各位招聘主管好,转达杜老师要求:9月继续冲刺,周六正常上班,主管做好带头作用。”2020年2月14日信息显示:“明天招聘固定上班,把招聘进度赶赶,过年第一个月,咱们争取开门红!”
另查明,***参与招聘团队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11日的会议。
三、***邮箱显示: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3日***参与济南招聘团队招聘于20:00-20:15召开的夕会。
四、杜平于2019年5月9日通过邮件发送的4月份分管员工加班数据显示,***2019年4月加班119.36小时。
五、***因与浪潮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9月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浪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00元;2.浪潮公司退款2020年6月、7月克扣工资1480元;3.浪潮公司补发2019年财年的年终奖金45000元;4.浪潮公司支付8月1日至仲裁结果生效日的工资。***庭审中,撤回第4项仲裁请求。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668号-1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浪潮公司加班费发生争议,于2020年9月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浪潮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加班费10.8万元,庭审中,***明确仲裁请求为:浪潮公司支付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668号-2仲裁裁决书,裁决:浪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浪潮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其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浪潮公司不予认可,仅提交劳动合同及《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予以反驳。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考勤表、浪潮HCM打卡记录截图等,可以证实存在浪潮公司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且依据上述证据显示内容,亦能够证实浪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持有相关考勤材料,但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日常管理中按照《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进行了加班审批等流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提交考勤记录、浪潮HCM打卡记录截图、邮件往来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定***休息日及延时加班时间为:2018年5月前延时加班110.73小时,休息日加班3.62小时;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延时加班814.83小时,休息日加班150.72小时;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延时加班812.28小时,休息日加班91.04小时;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延时加班147.49小时,休息日加班27.08小时。
结合***各期间工资标准及上述加班时长,本院支持浪潮公司向***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8611.18元(5000元/21.75天/8小时*3.62小时*200%+5500元/21.75天/8小时*150.72小时*200%+6500元/21.75天/8小时*91.04小时*200%+6660元/21.75天/8小时*27.08小时*200%),***主张休息日加班费为8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支持浪潮公司向***支付延时加班费97390.68元(5000元/21.75天/8小时*110.73小时*150%+5500元/21.75天/8小时*814.83小时*150%+6500元/21.75天/8小时*812.28小时*150%+6660元/21.75天/8小时*147.49小时*150%),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延时加班费97390.68元;
二、驳回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晓明
书 记 员 李 灵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515号
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601D。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浪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冉、张民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浪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浪潮公司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浪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未提交《加班申请单》或其他加班审批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主张系估算,其计算方式无依据。为维护浪潮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辩称,对浪潮公司的起诉不予认可,浪潮公司存在强制***加班的事实。依据***提交的证据,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费共计为111271.12元,实际应支付的加班费应高于该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招聘主管岗位工作,***每天为浪潮公司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职期间,其工资标准为:2018年5月为5000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为5500元/月,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为6500元/月,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为6660元/月。
二、浪潮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载明:“4.1工作时间:日常周一至周五……4.2实行每日8小时标准工时制度(轮休值班除外)每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5.5加班:5.5.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需向直线经理提报书面或电子的《加班申请单》,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生效……5.5.3批量加班的情况下,可由部门考勤管理员汇总并审批后提交《加班汇总备案表》,统一进行加班审批和备案……6.1实行上、下班打卡的管理制度。打卡考勤使用考勤机打卡、HCM打卡”。
***工作群【COE-招聘班(济南)】2018年5月22日信息显示:“还有,这个月周六固定上班,玉璠发通报”“包括6月”。2018年9月7日信息显示:“9月每个周六固定上班,公司对整体的招聘非常不满,要分析大家的加班数据。咱们再冲一个月,大家辛苦、同甘共苦!”2019年3月4日信息显示:“另外,3月每周六固定上班,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上个周六就看到晓达和史晴在。”2019年3月22日信息显示:“各位,为追赶招聘进度,本月后续每周六正常上班”“后续固定下来编制满足率低于70%,周六固定上班,HR要考虑业务诉求,有事可请假,工作时间可不用按照正常上班时间。”
2019年7月15日,杜平通过邮箱下发通知:“本周起,每周六固定上班……”
2019年7月22日,徐倩倩发送通报显示:***7月20日加班6.1小时。
2019年8月1日,徐倩倩发送通报显示:***2019年7月27日周六延时8.28小时。
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6日***、杜平、徐飞鸿等邮箱往来显示: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参加苏州专项招聘出差。
浪潮信息招聘群2019年8月23日信息显示:“招聘,周六继续冲刺,固定上班。”
招聘主管工作群显示2019年9月6日信息显示:“各位招聘主管好,转达杜老师要求:9月继续冲刺,周六正常上班,主管做好带头作用。”2020年2月14日信息显示:“明天招聘固定上班,把招聘进度赶赶,过年第一个月,咱们争取开门红!”
另查明,***参与招聘团队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11日的会议。
三、***邮箱显示: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3日***参与济南招聘团队招聘于20:00-20:15召开的夕会。
四、杜平于2019年5月9日通过邮件发送的4月份分管员工加班数据显示,***2019年4月加班119.36小时。
五、***因与浪潮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9月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浪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00元;2.浪潮公司退款2020年6月、7月克扣工资1480元;3.浪潮公司补发2019年财年的年终奖金45000元;4.浪潮公司支付8月1日至仲裁结果生效日的工资。***庭审中,撤回第4项仲裁请求。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668号-1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浪潮公司加班费发生争议,于2020年9月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浪潮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加班费10.8万元,庭审中,***明确仲裁请求为:浪潮公司支付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668号-2仲裁裁决书,裁决:浪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浪潮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其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浪潮公司不予认可,仅提交劳动合同及《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予以反驳。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考勤表、浪潮HCM打卡记录截图等,可以证实存在浪潮公司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且依据上述证据显示内容,亦能够证实浪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持有相关考勤材料,但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日常管理中按照《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进行了加班审批等流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提交考勤记录、浪潮HCM打卡记录截图、邮件往来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定***休息日及延时加班时间为:2018年5月前延时加班110.73小时,休息日加班3.62小时;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延时加班814.83小时,休息日加班150.72小时;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延时加班812.28小时,休息日加班91.04小时;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延时加班147.49小时,休息日加班27.08小时。
结合***各期间工资标准及上述加班时长,本院支持浪潮公司向***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8611.18元(5000元/21.75天/8小时*3.62小时*200%+5500元/21.75天/8小时*150.72小时*200%+6500元/21.75天/8小时*91.04小时*200%+6660元/21.75天/8小时*27.08小时*200%),***主张休息日加班费为8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支持浪潮公司向***支付延时加班费97390.68元(5000元/21.75天/8小时*110.73小时*150%+5500元/21.75天/8小时*814.83小时*150%+6500元/21.75天/8小时*812.28小时*150%+6660元/21.75天/8小时*147.49小时*150%),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延时加班费97390.68元;
二、驳回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晓明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