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514号
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601D。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云龙,山东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浪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冉、张民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浪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浪潮公司不支付***赔偿金150588.43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系浪潮公司研发与技术管理部实验室主管。2020年8月经浪潮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浪潮信息实验室管理》、《研发样机管理办法》及《员工行为奖惩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等多项规定,严重失职造成实验室库房物料盘亏4620000元。浪潮公司因此于2020年8月13日下发《关于对***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同日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上事实,已依法函告工会并经工会了解确认。***作为实验室主管,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浪潮公司重大损失。为维护浪潮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辩称,***不存在违反浪潮公司《浪潮信息实验室管理》、《研发样机管理办法》及《员工行为奖惩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等多项规定的情形,浪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请求驳回浪潮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6年1月20日入职浪潮公司处,担任实验室主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自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的两份劳动合同。
2020年6月14日,***通过邮件向丽总、袁君提出:“关于实验室盘点主要有几点想说明下:1.在与实验室散件管理员核对盘点数据的过程中,经常发现系统账务有问题而找IT开发人员核对系统后台数据进行修改,所以盘点的账务清单需要IT开发人员明确已无系统异常,从而不会导致盘点不准确;2.上次审计组织的会议上,盘点清单上有很多数据不全,希望在第1条的基础上,补全数据,便于管理员进行数据核对;3.盘点时胡蒙没有参与,而他对物料型号等信息比较了解,对于没有盘到的物料,希望安排管理员、审计人员与胡蒙一块再次查找;4.关于物料的估值,审计反馈的估值原则理论上可以,但……”。公维锋就此邮件回复:“运广估值的事情不用再讨论了,对于审计数据有异议可以与审计同事沟通。”对此,***再次提出异议,并邮件发送给王丽、袁君等人。至2020年7月18日***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胡蒙仍旧审计相关数据问题与相关人员通过邮件往来进行沟通。
浪潮公司作出的《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内专2020-03)》,载明:“三、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1、实验室库房物料存在盘盈、盘亏,共盘亏三大件1783件,估值约462万,盘盈三大件4429件;无实验室库房盘点规范,未执行实验室库房物料定期盘点……3、未建立借出物料盘点机制及跟踪崔还流程,实验室借出时间1年以上物料占36.08%;抽查发现107件实验室借出物料丢失,估值约30万……”。
2020年8月12日,浪潮公司向其工会出具《关于拟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事项的征求工会意见函》,同日,工会予以回复,同意解除。
浪潮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关于对***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浪潮股人字[2020]92号),载明:“研发与技术管理部实验室主管***,日常工作不遵守工作流程与公司规章制度,有明显工作失误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决定对***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因你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浪潮集团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员工行为奖惩管理规范》、《浪潮信息实验室管理》以及《研发样机管理办法》,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3日解除。”
***因与浪潮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9月2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浪潮公司支付8月份工资5412.41元;2.依法裁决浪潮公司支付2019财年奖金90570元。庭审中,***当庭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67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该项仲裁请求。
***因与浪潮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9月2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浪潮公司支付赔偿金241323.5元。庭后,***提交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中计算数额变更为226063.43元。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67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浪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50588.43元。浪潮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于2016年1月20日入职浪潮公司处,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浪潮公司以***作为实验室主管,负有对实验室研发设备、基础物料的计划管理、人员的规划管理职责,在履职期间,导致实验室物料管理严重盘亏,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第十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有明显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者……”之规定,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浪潮公司提交《盘点表》、《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浪潮公司工作人员与***的邮箱往来予以证实,***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结合浪潮公司提交的邮件往来,***对盘点过程及数量、估值等均提出异议,双方对盘点结果存在较大争议且争议未解决或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浪潮公司出具了《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浪潮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报告系客观、公正、准确的,其依据该报告,作出***工作存在明显失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且,浪潮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依据的《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已向***进行公示或告知,其依据该细则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亦无相应规章制度依据。故,浪潮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浪潮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主张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13681.6元+17270.29元+20358.31元+(14404.65元+11772元)+(14404.65元+500元)+16438.83元+13514.07元+13913.04元+10566.82元+10456.47元+(10271.46元+2910元)+10243.93元]/12个月x5个月×2=150588.43元,浪潮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浪潮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588.43元,浪潮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588.43元;
二、驳回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晓明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