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246号 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2号楼1207户。 法定代表人:**历,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