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550号
申请人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翠柳路翠柳小区C栋第1户。
被申请人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附2号。
被申请人河南茂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与中兴南路交叉口建正东方中心A座1703室。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5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茂之源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58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