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1414号
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翠柳路翠柳小区C栋第一户。
法定代表人常东航。
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3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韩书婷。
被告***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与中兴南路交叉口建正东方中心A座1703室。
法定代表人韩清起。
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6元、保全费1368元,由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小乐